广西新闻网南宁9月30日讯(记者 黄新跃)9月30日,记者从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获悉,自治区本级进一步扩大国家谈判药品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范围,90种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的国家谈判药品及参照国家谈判药品管理的药品(严重精神障碍除外)全部开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双渠道”购药,自治区本级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可在药店直接结算相关药品费用。
此次开通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直接结算的90个药品,涉及20个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包括患者用药需求较大的高血压、糖尿病、慢性肝炎等治疗用药14个以及治疗需求迫切的抗癌靶向药40个。
药店购药报销比例如何?
参保人员使用门诊特殊慢性病目录内药品,在定点零售药店取药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为在职人员70%,退休人员75%。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照本统筹地区现行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政策执行。
如何购药结算?
(一)参保人员已获得对应病种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资格,使用特殊药品以外的药品的,按门诊特殊慢性病购药流程购药结算:持本人选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院开具的用药处方、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卡、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直接到已开通购药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购药后直接结算药品费用。
(二)参保人员已获得对应病种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资格,使用纳入特殊药品管理的药品的,先到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特殊药品待遇资格备案,经备案后再到药店购药。
(三)参保人员未获得对应病种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资格的,需到定点医疗机构或通过医保网上服务大厅提交申报资料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资格,获得资格以后再按上述流程购药。
如何办理特殊药品待遇资格备案及年审?
有明确的药品适用范围和使用指征,需要在专科医师指导下用药,为确保用药规范、合理、安全,建立“三定”管理制度,即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指定责任医师鉴定、定点零售药店取药。
参保人员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由经治医师制定治疗方案,符合使用特殊药品的,填写特殊药品使用申请表,经责任医师评估通过后填写鉴定结果;参保人将资料提交医保科复核,符合准入条件的予以盖章确认,并在医保信息系统上申报并上传资料;自治区医保中心审核通过后完成备案,备案后一个治疗年度内有效。患者取得特殊药品待遇后应定期到专科医师处复查评估治疗效果,如第二年仍需要继续使用特殊药品的,应重新填写特殊药品使用申请表,进行特殊药品待遇资格年审,待遇资格一年一审。
(一)备案需提供的申请资料:住院病历复印件、疾病证明书、检查报告单(使用抗肿瘤靶向药物的患者,提供病理报告,其中以基因检测结果为指征的,应提交具备基因检测技术资质医疗机构出具的基因检测报告)、以及限定支付范围需要提交的既往治疗情况,或已使用本药品治疗有效的证据。
(二)年审需提供的材料:门诊病历(须有特药使用就诊记录)、特殊药品使用申请表。
已开通直接结算服务的药店有哪些?
已开通门诊特殊慢性病购药结算服务的自治区本级定点零售药店均同步开通国家谈判药品及参照国家谈判药品管理的药品结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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