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南流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11月1日施行

首页 > 广西新闻 > 本地新闻|发布日期:1970-01-01|编辑: 广西

《玉林市南流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11月1日施行

《玉林市南流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现场。广西新闻网记者 谢冬梅 摄

广西新闻网玉林10月12日讯(记者 谢冬梅)10月12日,记者从玉林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玉林市南流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经玉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并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条例》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会上介绍了《条例》的立法背景、制定过程、主要内容和颁布实施的意义,并就《条例》颁布施行有关问题答记者提问。

会上指出,南流江是广西独流入海流程最长、流域面积最广、水量最丰富的第一大河,发源于玉林市北流市大容山南侧,流经玉林、钦州、北海三市。玉林段全长约184公里,流域面积5425平方公里,流域分布在北流市、兴业县、玉州区、福绵区、博白县、陆川县6个县(市、区)共53个乡镇,是玉林重要的人畜饮用水源和农田灌溉水源。近年来,南流江水质受流域企业和人口活动影响较大,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禽畜粪便、化肥农药以及水土流失产生面源污染,造成南流江流域的水环境一直处于受污染状态。

2018年,玉林市开展南流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以来,切实采取有力措施,深入整改存在问题,不断加大综合整治力度。经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不懈努力和综合整治,南流江水质逐步好转。但在长效管理上仍然存在生态防线脆弱、农业产业结构单一、河堤水土保持不良、工业和养殖污染大等多方面问题。因此,在此背景下,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来调整和规范南流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相关社会关系,加强对南流江流域生态环境的依法保护和管理十分必要。

会上介绍,《条例》共五章四十六条,分为总则、水生态保护、水污染防治、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一章《总则》共14条,主要规定了《条例》的立法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保护原则、层级管理、部门职责、责任考评、联动机制、宣传教育、社会诚信档案、投诉举报等内容。第二章《水生态保护》共8条,主要规定了与南流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相关的规划编制、排污口设置和管理、重点排污监测、交接断面监测、生态公益林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河道清理和餐饮活动管理等内容。第三章《水污染防治》共14条,主要规定了工业、城镇、农业和农村等方面的水污染防治内容,包括水污染物管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控、水产养殖管理、禽畜养殖污染防治、禽畜养殖规范、禽畜禁养区、禽畜限养区、城镇污水处理、污泥处置、控制高耗水高污染项目、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工业废渣整治和磷洗涤用品管理等内容。第四章《法律责任》共9条,规定了违反《条例》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共1条,明确了本《条例》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为今后玉林市科学治理、深化治理、创新治理、高效治理南流江提供根本遵循和法律保障,将对全面提升南流江流域的水环境有着重要意义,对提高流域沿岸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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