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贵港8月23日讯(通讯员 黄丽丽 王艺)一男子醉酒后认为他人的车辆阻碍其通行,遂动手打砸车辆和司机泄愤。日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2018年12月5日20时许,男子雷某某醉酒后骑一辆二轮电动车来到贵港市港北区建设西路与中山中路路口,认为黄某驾驶的白色本田小车阻碍到其行驶,雷某某便辱骂黄某,接着用电动车大锁砸黄某的小车。雷某某砸完黄某小车后骑电动车至贵港市港北区凤凰一街通往凤凰二街某超市的巷子中段时,认为覃某驾驶的黑色丰田小车挡住其去路,便用电动车大锁砸覃某的小车,并用电动车大锁对覃某进行殴打,后被市政监察大队东湖所工作人员卢某、冯某等人控制。在控制雷某某的过程中,卢某的右手臂被雷某某咬伤。经鉴定,覃某和卢某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黄某和覃某的小车损失价值分别为5521元、1937元。
另查明,由于雷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黄某造成的车辆修理费为9460元,给覃某造成的车辆修理费为4190元、医药费1012.8元。
再查明,雷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10日被港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刑满释放后,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在本案审理期间,经法院主持,雷某某与黄某、覃某就民事赔偿方面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分别赔偿黄某和覃某经济损失9500元、5500元,得到了二人的谅解。
港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共损失价值人民币7458元,情节严重;又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雷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就民事赔偿方面已经与被害人黄某、覃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雷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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