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贵港5月16日讯(通讯员 梁兆喜 黄卓鑫)贵港一女子陆某研为赚取巨额“开票费”,通过其控制的数家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或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达3683份,虚开税款累计71170347.7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造成了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近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案,依法认定被告人陆某研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陆某研通过其控制的贵港市永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旺公司)、广西旺鑫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鑫公司)、广西贵港市顺林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林公司)、广西中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公司)、贵港市泰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安公司)、广西震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辉公司)、广西振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洪公司),在没有货物购销或运输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虚构煤炭购销业务,废纸、再生纸、化工产品等货物购销业务,水泥、水泥熟料等货物购销业务和水泥熟料运输业务,通过支付一定比例的“开票费”,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1549份,税额合计人民币36078341.97元;通过收取一定比例的“开票费”,向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34份,税额合计35092005.78元,他人已全部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5092005.7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研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或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研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综上,根据被告人陆某研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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