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贵港4月16日讯(通讯员 黄丽丽 周小杨)贵港一对叔侄利用从网上购买的无缝钢管对两支射钉枪进行改制,后在村里打猎时惊动附近的村民,于是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日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被告人莫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莫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6年,莫某在网上学会了改制射钉枪的方法,后用购买的无缝钢管,将其家中原本用于装修的射钉枪改制成以火药为动力推动钢珠击发的射钉枪。之后莫某使用该枪,其叔叔莫某某使用之前购买的已改制好的射钉枪打猎。2018年6月,莫某、莫某某认为自己使用的射钉枪枪管内口径过大导致射击精度不高,便商量由莫某对这两支射钉枪进行重新改制。后两人共同出资,莫某使用其叔叔莫某某的手机在网上购买了两条无缝钢管,使用电焊等工具进行操作,将上述两支射钉枪进行改制。2018年9月11日晚,莫某、莫某某在贵港市港北区庆丰镇一带各自使用上述被改制的射钉枪打猎时,惊动附近的村民,两人便将射钉枪丢弃在附近稻田中,随后村民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民警到现场将莫某、莫某某抓获归案,并缴获了莫某使用的射钉枪和两瓶弹药。次日,莫某某带领民警到其丢枪的现场,后民警将其丢弃的射钉枪缴获归案。经鉴定,本案缴获的两支枪支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港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莫某、莫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在共同犯罪中,莫某、莫某某经过协商,共同出资购买改制枪支的材料,积极实施改制枪支的行为,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莫某改制射钉枪2支,莫某某改制射钉枪1支,且主要是由莫某来具体操作,莫某某作用相对于莫某较小,可比照莫某从轻处罚。莫某、莫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莫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本案扣押改制的枪支属违禁品,依法应予没收。综上,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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