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企业年金管理,推动企业年金发展,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年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就企业年金相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通知》规定,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及其员工,可自主决定建立企业年金。其他用人单位可参照企业的办法自主决定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方案范本统一采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范本(2018年版)》。
《通知》明确,我区企业年金方案由企业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备案。已备案的企业年金方案的出现变更、终止、中止缴费或恢复缴费的,应向备案地报告。中止缴费、恢复缴费的,应填写《企业中止(恢复)企业年金缴费备案表》。为便于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受理时间改为“即报即受理”(原规定为:受理时间为每年9月底前)。
此外,《通知》还要求企业年金受托人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年金方案备案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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